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事项已于2012年3月16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本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与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下称″《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本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可转债事项后,可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以自有资金向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重工集团″)支付不低于50%的股权转让价款,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对该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置换。
目前,本公司已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及时实施了相关股权收购工作,现将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1、本公司于2012年3月19日以自有资金向中船重工集团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18.2亿元(占收购总价款的50.06%)。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本公司在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对该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置换。
2、截止2012年3月28日,中船重工集团持有的武昌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河南柴油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山西平阳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宜昌江峡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重庆衡山机械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和中船重工船舶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29.41%股权均已分别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完成股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应的股权持有人已经变更为本公司。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